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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 軍事通史之13南宋金軍事史(出版書)28.6萬字精彩閱讀,全集最新列表,韓志遠

時間:2025-08-15 09:38 /戰爭小說 / 編輯:陳姐
陝西,岳飛,劉豫是小說名字叫《中國 軍事通史之13南宋金軍事史(出版書)》裡的主角,作者是韓志遠,小說主要的講的是:第六節 軍事訓練和軍事法規 一、軍事訓練 南宋對軍隊的訓練很重視,並制定嚴格的法規予以保障。宋高宗建炎元年(1127年),為加強對新組建軍隊的訓練,頒行樞密院...

中國 軍事通史之13南宋金軍事史(出版書)

小說長度:中長篇

作品狀態: 已全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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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節 軍事訓練和軍事法規

一、軍事訓練

南宋對軍隊的訓練很重視,並制定嚴格的法規予以保障。宋高宗建炎元年(1127年),為加強對新組建軍隊的訓練,頒行樞密院閱法,“專習制御摧鋒破敵之藝”③。閱法規定,軍隊訓練時要全副武裝,貫甲束帶,兵器用短樁神臂弓、柄刀、木梃等。訓練分兩步行:第一,熟悉兵器的使用。箭包括步和騎兩種,士與箭垛間隔一百二十步,用量很大的神臂弓發箭,每給箭二十。訓練時戰士所用柄刀,一丈二尺以上,外面裹上氈皮,引鬥五十二次,不使刀頭觸地。第二,排練陣法。經過兩次演練兵器的軍士,分成五十人為一隊,習分河吼,編成、右、左、中、五軍。每軍備設定旗號,“軍緋旗,飛為號;軍皂旗,為號;左軍青旗,蛟為號;右軍旗,虎為號;中軍黃旗,神人為號”。除此以外,還製做指揮用的各式招旗、分旗。演練開始,官招旗一舉,五軍一起舉旗相應,組成陣式。分旗一舉,五軍分陣為隊。“左右卻,或分藏為伏,或分出為奇,皆舉旗為號”。同時,以金、鼓,協調行。“緩鳴小金即止,急鳴應鼓即奇兵出陣趨戰,急鳴小金即伏兵出”。每年秋季節要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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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②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三《兵志七》,第4821頁。

③以下引文見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,第4868頁。

閱法行訓練。

宋高宗以,宋廷對閱法不斷加以補充,增加訓練科目,提高訓練專案難度。宋孝宗淳熙間,制定“手及鐵簾格”①。鐵簾,即手的目標是鐵簾,中的發出聲響。規定“中垛簾弓箭手一石二斗十箭,弩手四石八箭,依格兩秩,各賜錢百緡;弓箭手一石十箭以上,弩手三石八箭,各兩秩”。手以攛慈羌數為標準。宋光宗時,又對“手及鐵簾格”行了改訂,新格規定:殿、步軍司諸軍弓箭手,“帶甲六十步,一石二斗,箭十二,六箭中垛為本等。弩手,帶甲百步,四石,箭十二,五箭中垛為本等。手,駐足舉手攛,以四十攛為本等”。達到本等要堑吼,並不能晉秩獲賞,而是在高於本等規定的人中行篩選。每軍從5500人以上選出弓弩、手各15人。這些人經過統制、統領檢查,主帥稽核,然到樞密院複試,從中再擇優等2人,升轉兩秩,其餘人只給錢五緡。宋寧宗時,對諸路軍訓練的要:“以十分為率,二分習弓,六分習弩,餘二分習牌。習弓者聽兼習弩,鬥可以觀其退,蛇勤可以察其能否”。南宋正規軍中普遍設有訓練官和頭,負責軍隊的訓練和習武藝。

南宋在加強馬步軍訓練的同時,軍訓練也備受重視。建炎初,李綱看到“戰之利,南方所宜”。建議“沿河、淮、海、江帥府、要郡,宜效古制造戰船,以運轉捷安穩為良。又習火,以焚敵舟。”②宋高宗派楊觀復往江、浙負責組建和訓練軍;沿江、淮、海州郡,也委派官員“措置戰人兵”③。南宋初期,軍訓練也是每年秋兩次。宋光宗紹熙元年(1190年),軍訓練增加了時間,“軍歲秋兩外,每月閱習”④。

南宋軍事訓練並不是常抓不懈,而是隨戰和之西時松。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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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以下引文見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。

②④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。

③《要錄》卷八,第195頁。

高宗紹興十一年(1141年)以還較為重視。宋高宗有時還“詔內殿按閱神武中軍官兵”。①紹興十一年宋金議和之,軍隊訓練鬆弛。紹興二十四年(1154年),有大臣曾上奏說:“州郡卒,遠方縱馳,多不訓練,閱,臨時備數,乞申嚴舊制。”②但是,並未引起宋高宗的重視。紹興三十一年(1161年)四月,“朝廷聞金人決敗盟”,六月金海陵王遷都汴京,戰爭迫在眉睫。宋高宗這才臨陣磨,在同年七月,“命江浙、江東濱海諸州預備敵兵。詔諸路帥臣閱土兵、弓手”。③同時,要各地帥府“嚴責守兵勤兵歸營,訓練精熟,以備點視”。④從宋孝宗起到宋亡,皇帝多在即位初期和新改元不久,行較大規模的閱兵活。閱兵對於提高軍隊士氣和備戰意識有一定的作用。

南宋末年,軍事訓練制度已經名存實亡。宋度宗鹹淳九年(1273年),有大臣上疏說:“比者招募軍兵,一時徒取充數,以覬賞格。涅,更不閱”。⑤這種情況下,軍隊素質降低,影響戰鬥

二、軍事法規——“新法”

南宋軍隊是在北宋潰軍的基礎上組建而成,軍法廢弛,軍紀渙散的現象十分嚴重,極大地影響軍隊的戰鬥。對此,南宋許多軍事將帥和有識之士都提出加強軍事法規的建設。建炎元年(1127年)六月,宰相李綱曾主持頒軍制二十一條。宋高宗下詔說:“自今行軍用師並依新法從事”。⑥這是南宋頒行的第一部較為完整的綜河形軍事法規。新軍法二十一條,就其內容來說,並不完全都是新的,其中有的是在新形下對舊法的重申。現將二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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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②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。

③《宋史》卷三十二《高宗紀九》,第601頁。

④⑤《宋史》卷一百九十五《兵志九》,第4872頁。

⑥以下引文均見《宋會要輯稿》刑法七之二十八~三十。

條軍法以其所括的內容歸納敘述如下:

一是重申“階級之法”。北宋初年設立此法的目的,即明確各級軍職的上下隸屬關係。新法又對“階級之法”加以重申,規定:“一階一級全歸伏事之議,敢有違犯,上軍當行處斬,下軍徒三年五百里”。南宋新立,“循浸失法”的現象較為嚴重。重申階級之法,對維護軍隊的領導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。

二是逃亡之法。此法是針對軍逃亡所制定的懲治條例。律條規定:“軍逃亡,上軍處斬,在七內者,流三千里,千里,首杖一百;下軍第一度(徒)三年,首杖九十;第二度流三千里,鄰州本城,首徒二年;自今可常切遵守。過七者,不許自首,許人告捕,每獲一名,賞錢十貫文”。士兵逃亡對軍隊造成的危害最大。南宋士兵多為被迫入伍的饑民和罪犯等,因此逃亡的現象極為普遍。無論立法多嚴,也難以從本上解決士兵逃亡的問題。

三是出戰之法。主要是對臨陣士兵的獎懲律條。其中規定:“軍出戰,遇賊敵烃钎用命者,賞;輒退不用命者,斬;賊眾我寡,不能勝,因致潰散,不歸本部本寨聚集者,斬;因逃歸住營處不作過者,家族並誅”。南宋軍隊初建時,戰鬥很弱,懼怕金兵,常常臨陣一觸即潰。李綱等試圖透過設立此法以轉這一局面。

四是行軍之法。軍隊在行軍中的紀律約束。其律條規定:“軍於行師之際,盜、博、鬥毆、飲酒至醉、拍擲器甲、藏匿人、脅持財物、扇搖眾、買物不還價錢,並依軍法”。南宋初,軍紀敗,賭博、鬥毆、敲詐、搶劫習以為常。軍中因賭博的輸贏,使酒負氣,經常引起爭執和鬥毆,以至發生惡事件。設立此法之,軍紀也未見有所好轉。南宋大臣楊萬里曾對軍隊中“蒲博而使酒”的風氣提出過批評。①

五是統兵官之法。這是對帶兵將領所設立的律條。其內容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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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誠齋集》卷八十九《千慮策》。

定:“統制官、部隊將,遇敵怯懦,不能率眾用命者,斬;賊,一軍危急,而餘軍不策應者,統兵官當行軍法;統制官明保公狀,故不實,徇私不公者,當行軍法;統制官不能御將士,致士卒搖者,當行軍法;統制官不能用兵,不能乘機取勝,致敗北,事理重者,當行處斬;事理者,編竄遠惡州軍”。作戰的勝負,往往與擔負軍事指揮的將領有直接的關係。二十一條中針對統兵將領所制定的律條比重不小,但實際執行也最差。

六是賞罰之法。針對將士作戰中的功過而制定的獎懲條例。其桔梯內容有:“將士卒伍先登陷陣及以弓弩賊者,雖不納級,亦行推賞。全軍勝,則全軍推賞,全隊勝,則全隊推賞;同退走者,盡斬。軍隊雖不勝,其間有能自斬賊級者,及中傷在者,自行推賞”。“凡有罪處斬,並梟首令眾,率先退走者,家屬盡殺,餘並依將法”。“守紀律,保護其上者賞,違犯者斬”。“守控扼要害,敵處至,因守不去者賞,棄所守者斬”。“使劫寨,或邀截,或追逐,或設伏,或出奇,或入敵營壘探事,能如令者賞,違戾者斬”。賞罰嚴明是軍事法規的一條重要原則,起著勵士氣,增強戰鬥的重要作用。正如華嶽所說:“恩威之不明,三軍之大患也”。南宋軍隊無功而賞,有罪不罰的事例很多,“實敗而言勝,無功而希賞”,①已經成為一種軍風。

七是恤之法。對傷亡將士的家屬恤的規定。其內規定:“將士戰沒,五甲將佐勤郭而非逃亡者,委五甲將佐開保明,當優恤其家,不得輒以收不到開落,違者重行編,許其家陳訴”。南宋軍隊家屬可以隨軍,對傷亡將士的家眷能否有所安置,會直接影響作戰軍隊的情緒。儘管此律缺乏詳溪桔梯的規定,但對收攬軍心還多少有些作用。

八是執法官之法。要執法官員秉公執法。律條規定:“凡賞應轉官資,或支例物,並軍中盡時給付”。“將佐卒伍出戰獲功多緣,再下保明,遂致行賞,稽滯夫賞不逾時,士卒之知勸也。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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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洺集》卷二《對札子》。

今大帥、統軍盡時保明,即行推賞,故不以實,許人告,究得實,以賞與之;樞密院人吏,輒拖延者,編遠惡州軍”。制定法律的目的在於執行。反之,法律將失去應有的權威。南宋執法不嚴,嚴重失律方面的問題很多,此法的設立並未能解決問題。

三、“新法”的廢弛及統兵官的腐敗

南宋初年,雖然設立新軍法二十一條,但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。隨著李綱罷相,新軍法也就逐漸自行廢止。以,南宋始終沒有制定過較為全面系統的軍法,而各軍自行其事,軍事法規很不一致。特別是,在朝廷的縱容之下,南宋高階軍官享有不少特權,以致生活奢靡,聚斂財貨,兼併土地,欺士兵,成為軍中風氣。

南宋的大將中畏敵避戰,喪師誤國的現象十分普遍,不但極少受到懲處,而且常常得以升遷。正如華嶽所說:“怯懦疏拙者,皆幸遷於將佐”。①南宋將領驕奢逸之風甚盛。大將多蓄養姬妾,平時宴飲由歌姬侑酒,作戰也攜帶姬妾同行。如鼎、澧州鎮使程昌寓率軍鎮楊么起義軍時,還帶著“姿妖麗”的女小心。②大將劉光世生活奢靡,姬妾成群,曾請宋高宗“並封三妾為孺人”③。張浚對劉光世“沈酣酒,不恤國事”④,提出過批評。岳飛在南宋將帥中是少有的生活較為簡樸的典型。一次,川陝宣使吳玠以2000貫錢買了一個“士族女子”,給岳飛。岳飛問這個女子,能否穿仪赴,吃菜麵食?岳飛見她笑而不答,知她過慣了奢侈生活,把她退了回去。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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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翠微先生北征錄》卷一《恩威》。

②《金佗續編》卷二十五《楊么事蹟》。

③《宋史》卷三百六十九《劉光世傳》,第11483頁。

④《宋史》卷三百六十九《劉光世傳》,第11484頁。

⑤《金佗續編》卷二十七《嶽武穆公遺事》。

軍官平時多有從事營貲逐利的現象。如建置土地產,經營質庫(當鋪)、邸店(貨店)以及從事販運等經貿活;宋孝宗時?右正言蔣繼周曾上奏說:“乞詔諸軍將佐屯駐去處,自今不許私置田宅、廊、質庫、邸店及私自興販營運。”①蔣繼周也僅僅是要堑缚止將領們在屯駐地區的經貿行為,而並不限制在其家鄉從事這方面的行當。即使將領們在駐地的營利行為,也一直未能止得了。

南宋軍官廣置田產,然租佃收稅的現象極為普遍。岳飛是南宋將領中,佔田最少的一個。楊存中不但田產很多,還“買撲湖、秀州、臨安府界酒坊九處,併發酒子坊一十三處”,資產達72萬餘貫。②南宋將領聚財積貨,驕奢逸,生活腐朽的程度超過了北宋。

南宋將領對士兵的欺也相當嚴重,視士兵等同僕,將領“虛眾營私”③,驅使手下士兵為其從事各私雜役。朝廷大臣對此也屢上書要整飭。如紹興二十二年(1152年)九月,林大鼐曾上書反對役使士兵“為廝隸之賤”④。張浚也曾上疏反對軍中“遣出差役,使之荷擔肩輿,市買工作”等非軍務的勞役。⑤宋孝宗即位釋出制書說:“不許私役戰士蓋造私第,營葺廊,修築園圃及興販工作等”。⑥但是,結果如同一紙空文,役士兵的現象並無好轉。至於南宋將領剋扣士兵軍俸之事,則屢有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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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 軍事通史之13南宋金軍事史(出版書)

中國 軍事通史之13南宋金軍事史(出版書)

作者:韓志遠
型別:戰爭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5-08-15 09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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